1 | 死亡證明 | 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1.8.6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 規范性文件 |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公安機關、法院、村委會、居委會 |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原件(免費提供復印和掃描服務)到各業務受理大廳提交登記業務申請;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受理業務申請并出具不動產登記業務受理通知書; 3.審核:對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土地及房產信息,登簿后打印產權證書,并向申請人發送提醒領取短信; 4.發證:申請人持業務受理通知書及繳費通知書到服務大廳發證窗口領取產權證書。 | 不動產登記 |
2 | 村集體同意將本村集體土地的房產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證明 | 不動產登記 |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第八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 規章 |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 村集體 |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原件(免費提供復印和掃描服務)到各業務受理大廳提交登記業務申請;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受理業務申請并出具不動產登記業務受理通知書; 3.審核:對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土地及房產信息,登簿后打印產權證書,并向申請人發送提醒領取短信; 4.發證:申請人持業務受理通知書及繳費通知書到服務大廳發證窗口領取產權證書。 | 不動產登記 |